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四条 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 第五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一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第六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第七条 直销企业应于每年四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第八条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须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九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声明】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