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黑茶面膜发展传销会员514万人 主犯获刑
2020-05-08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石头

  靠着发展下线赚到的钱,成某华获利500多万元,购买的宝马汽车、戒指、包包更被她拍照发微信炫耀。成某华的“炫耀”很快起了作用,她创立了娄底最大的湖南奇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传销团队。
  朋友也加入了她的队伍:“公司卖给我下线的产品有面膜、白酒、红酒、安化关溪洞茶叶等,我在淘宝网上查过,这些产品只值几十元。”
  几十元的产品为何赚得违法暴利?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她们发展了大量下线?4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内情。

  网上价格只要几十元的“黑茶面膜”,在“代理”处售价高达398元,离谱的差价下,仍然有人争先恐后购买。
  4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其中的内情,原来这些人在意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借此成为奇妙公司的会员。
  据该判决书显示,在这起特大网络传销系列案里,该传销组织在短短一年多时间以“三级分销”推销“黑茶面膜”等产品的方式,大肆发展传销会员高达514万余人。
  娄底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成某华等四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产品成本只占价格的不到15%
  2014年12月19日,周某开、杨某良(二人均已判决)在长沙市注册成立“湖南奇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妙公司”),两人以奇妙公司为依托,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运作“三级分销”模式。
  该模式实行会员制,奇妙公司正式会员分为励志、时尚、魅力、奇妙四个等级。会员加入必须经过上线会员的推荐,通过扫描上线会员的微信二维码确定推荐关系,经上线会员推荐后关注奇妙公司微信公众号并购买398元的商品如“黑茶面膜”即可成为励志会员,取得发展下线和返利的资格。
  杨某良坦言,公司产品成本只占价格的15%以下,到公司购买产品的人大多数不是为了购买产品而来,目的是为了成为公司会员。
  发展人员的数量是会员晋升等级的条件之一,励志会员发展的第一层下线会员总数达30人晋升为时尚会员;时尚会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总数达1000人即可晋升为魅力会员;魅力会员晋升奇妙等级会员需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总数达5000人。
  根据等级的高低,会员可获得订单佣金、消费积分、绩效分红等返利分红。所有会员均可获得其三层下线会员消费积分额10%、10%、20%的提成;时尚、魅力、奇妙级会员分别获得其四至六层、四至九层、四至十二层下线会员消费积分总额1%的提成;时尚、魅力、奇妙级会员每天可平均分配公司会员消费积分总额3%、2%、1%的提成。
  会员获得返利的10%作为购物币、5%作为旅游币,不能提现,其余积分可按1∶1的比例向奇妙公司兑换现金。
  截至案发,该组织共有会员5143106人,会员层级结构共158层。

 

  晒分红秀豪车创立最大传销团队
  2015年3月17日,成某华经推荐成为“奇妙公司”会员,此后便在娄底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积极向他人推荐“奇妙公司”产品及经营模式。
  “最开始主要发展自己的朋友,后来把家里的亲戚都拉进来,再后来开始在各个微信群里发资料,加陌生人,甚至打个的都要和别人说半天,有些人觉得有钱赚纷纷加入奇妙,成为直接下线。”成某华会把从她的上线处了解到的“消息”发到微信群里,比如奇妙公司在运作、上市,奇妙公司和一些知名企业进行了签约合作等,还有就是晒会员收入,比如某位会员通过做奇妙获得多少分红,也晒过她自己的分红情况。“我实际从奇妙公司获利500多万元。这500多万元,我给了父亲50多万元用于在老家建房,花了50多万元买了一台白色宝马五系轿车。”
  “我还发了自己购买的宝马汽车、数十万元的戒指、包包等图片进行炫耀,让我的下线看到做奇妙公司传销活动是赚了大钱的。”成某华的“炫耀”很快起了作用,她创立了娄底最大的“奇妙公司”传销团队“湘中奔腾团队”。
  肖某亮原来是成某华的朋友,也是在成某华的推荐下成为了“奇妙公司”会员,并创立“蜜糖家”团队。“成为奇妙级别会员后,最多时一天获得6万多元。”肖某亮记得,她直接发展的一级分店有56名,一级、二级、三级分店总共有6106名,达到了奇妙级别的标准。“公司卖给她们的产品有面膜、白酒、红酒、安化关溪洞茶叶等,我在淘宝网上查过,这些产品只值几十元。我不图这些产品,也不在乎产品的质量,只为了得到奇妙公司的更多返利。”
  肖某亮的下线会员张某匀也是通过购买了一份面膜成为了会员,靠着发展下线赚到的钱,她帮父亲还了15万元信用卡欠款,买了保时捷和车位,装修了花园,还将儿子送去了美国读书。
  娄星区法院一审认为,成某华等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到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公安机关分别扣押的违法所得150万元、31.8万元、100万元、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娄底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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