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营销前不久发布的《市监总局:较长一段时间内,从严仍将是直销监管主基调》一文中提到,今后乃至较长一段时间内,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直销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严厉整治,从严监管仍将是直销监管的主基调。当然,从严监管并不是为了整垮行业、企业,而是为了塑造更好地营商环境,推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这一点,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一些地方发布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加以佐证。
多地发布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新修订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指导意见》中给出了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纷纷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同时,一些地方市场监管局还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如《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对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了详细说明。
比如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的轻微违法行为,给出了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幅度(罚款)。
除了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之外,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司法厅还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于一些违法行为“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清单内容涉及直销监督管理,其中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形给予说明。
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包容审慎,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可以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一些不予处罚行为,还可以避免企业因轻微无心之失造成“信用污点”,影响后续发展。整体而言,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也能塑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企业要自觉守法、自我纠错
当然,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并不代表企业的任何违法都可以被容错。《指导意见》中指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并不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试错,也不代表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受监管、企业不会成为重点关注对象,而是通过这样的柔性执法来督促企业自觉守法,给企业无心之失以改正的机会。
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是要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对于一些无心之失而造成的轻微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进行改正。避免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却因不配合、不改正而升级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