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等已实施 打传仍任重道远
20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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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wei

12月1日起,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以及《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3个配套办法正式施行。而《禁止传销条例》在11月1日已正式实施。

打击传销是放开直销的前提,规范直销是禁止传销的保障,两部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打击传销”进入新时期。

传销仍然猖獗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至今年7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16000余起,捣毁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窝点44794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990起,涉案人员3700余人。

从查处的传销案件看,80%至90%是“拉人头”,基本没有商品,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交纳的金钱维系运作,是借传销的外衣行诈骗之实,是有组织的诈骗犯罪。传销手段更加恶劣,欺骗性更强,社会危害更大。如一些非法传销公司运作时不仅转入地下,而且不再以传销的名字出现而冠以了最时髦而新鲜的名字,诸如加盟连锁、共销入股、供销回馈……而传销人员公开对抗执法事件时有发生,执法工作难度加大。

为打击传销提供支持

“两部条例的实施将有效打击传销的猖獗势头,但是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处长吴雁对记者表示。

与1998年国务院打击传销文件相比,《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处罚举措。

———对传销有了明确的定义。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明确了罚款金额。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传销提供方便方有了明确的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销市场准入资格相当严格

直销业大门打开,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分得一勺羹。得到直销市场准入资格相当严格,只有这样才能使正规的直销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首先是对直销体系的控制。据了解,《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体系的奖金计酬方式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

其次,直销企业应具有相当实力。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再次,团队计酬方式被否定。新条例仅支持单层个人推销,这种上下结构较为简单也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工商部门强调,国外采用团队计酬方式进入国内的企业,必须真心实意地调整,不要抱侥幸的心理,搞擦边球。

最后,新条例将从事直销的企业限定为生产型企业。直销产品被限为五类:化妆品、日化产品、小型橱柜、保健品、保健器材。如超范围经营,工商执法部门有权进行查处。

另外,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直销企业,若想获得直销经营的市场准入资格,必须从12月1日开始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批准的直销企业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工商部门提醒,凡是在12月1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宣称自己是直销企业的,投资方和消费者请务必小心谨慎。

打击传销任重道远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打击传销工作从此一帆风顺。据了解,在打击传销的执法过程中,工商机关面临相当多的困难。工商部门希望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尽快综合治理机制,互相配合、齐抓共管,有效遏制非法传销的猖獗势头。

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吴雁介绍,一些传销组织者除了有实物产品,还冠以“动力营销”、“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的名义,骗人入会。一些国外非法传销组织,利用银行或直接汇款取得收益,而产品采用走私渠道进入中国。目前工商机关已加大对互联网传销的打击力度,只要在互联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就定性为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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