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展直销行业退换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2017-06-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蔡轩

直销专业网讯:记者17日从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获悉,该机构将用五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围绕直销行业退换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近年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突出问题,创新直销监管工作方式,加强直销市场监管,引导直销企业规范经营,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津直销企业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的指导下,强化自律、规范经营,直销行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为进一步加大直销行业监管力度,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相关当事方合法权益,天津开展此督查检查。以了解直销企业退货和换货制度建立情况,了解2016年度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履行退货和换货义务情况,督促直销企业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环境。
此次检查重点检查:
1.直销企业是否建立并实行了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直销退换货内部流程,是否设立了服务热线,是否设立了服务邮箱,内部流程、服务热线、服务邮箱是否真正发挥作用,消费者、直销员等相关方是否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快速、有效、公平进行退换货。
2.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是否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是否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3.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是否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是否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4.不属于上两种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员等相关方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是否履行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的义务。
5.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在有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是否保障了消费者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权利。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是否保障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权利;是否保障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下,及时退货的权利;是否保障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后,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下,要求经营者进行更换、修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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