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被建言纳入严格监管范畴
2017-06-25
来源:红盾论坛
编辑:vivi

直销专业网讯 成本2元的“减肥果”朋友圈卖159元,“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案值过亿”,2014年来,“微商”市场规模爆发式增长,微信平台上查获的假劣食品、药品案件也越来越惊人!消费者不仅利益受损,健康更是遭受威胁。

“社交电商”该如何治理?平台的责任该如何落实?已成为公安、工商、食药监三大监管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

2016年,两个女孩通过微信,分别花6000元和3000元,购买了微商陈某极力推荐的“减肥药DDS”,并持续服用了几个月,随后身体出现毫无饥饿感、幻觉等症状,今年2月,两人在医院被诊断为“西布曲明中毒”。

▲央视节目曝光“微商”假药大案

6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发布了过去(2017年3月1日-5月31日)三个月时间内破获的系列网售假劣食品药品案件,上述“朋友圈”购买减肥药“中毒”即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两大部门发起的旨在严厉打击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净网行动”,共破案155起,捣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的犯罪窝点34假,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9名,查获宣称具有“减肥”、“止咳”、“降压”、“降糖”、“治疗心脏病”等功效的假劣食品、药品百余种17729盒(瓶),货值近百万元。

近两年,类似性质的案例在湖南、河南、浙江地方都有查获,而且很多案值不菲。

6月19日,红盾论坛与食品与营养科学传播联盟合作,围绕“网络社交平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挑战”召开专题研讨会,公安、食药、工商三大监管系统的政策法规制定者、基层执法者,以及电商平台代表,对微信等新型电商平台的监管和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问题

社交平台担当什么样的角色?

红盾论坛斌哥在致辞中指出,红盾论坛长期关注网络监管的有关问题。这几年以微商为代表,依托微信、微博、直播平台这些社交平台为媒介的社交化电商异军突起。也给我们监管工作带来一些问题。比如说微商,经营的模式很多以三级分销为主,这种模式是否涉嫌传销,是否涉嫌违规直销的问题。去年有一个中国很大的微商,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传销,然后腾讯公司据此专门发布了一些公告,就在微信上禁止三级分销。另外一个问题是关于广告宣传的问题,尤其是以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还有现在这个网络直播这种自媒体的传播,其中夸大虚假的广告是不少见,另外还有侵犯知识产权,尤其侵犯商标权的,好多名牌产品都会受到这个困扰。还有一个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不是社交化电商特有的,传统的电商平台也存在这些问题,传统行业也存在这些问题,但是微商这种新的模式,新的渠道,新的技术,给我们的监管,给我们的政策带来一些新的挑战。虽然是同样的问题,但是我们面对的主体,面对的情况不一样。

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社交化平台,比如微信、像微博,像直播平台,这种社交平台在社交化电商当中他们承担什么样的角色,担当什么样的角色,或者承担什么责任,这是我们政策确定,或者我们监管工作都无法绕开的问题,是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仅仅是内容的发布平台,这是我们作为政策把握,或者我们监管工作要明确,要确立的问题。社交平台在社交化电商领域到底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我们给他赋于过多的责任,可能不利于社交平台的发展。如果我们对它过于放任,对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可能不利,这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可能就会考验我们执法部门还有政策制定部门的智慧。

现状

微商已成伪劣食药产品“风险高发地”?

从微信“朋友圈”里买衣服、面膜、减肥药,已成为继淘宝、天猫之后,国人又一熟悉的场景;而在近年,在网络直播节目“顺便”推销化妆品,也成为了新的“业态”。

据腾讯官方公布,微信月活用户量超过8亿;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的统计,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持续呈高速增长态势。

▲引自《2016年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坦陈,“微商已经形成一个特别大的群体,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这个行业可以说是完全的‘野蛮生长’,我们调查发现,很大一部分从事微商工作的人文化层次不高,甚至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微商上出现了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行业急切需要疏和堵的方向引导。”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于立娟介绍微商发展情况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买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格虚高、无法维权等怪现象难以遏制。

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很可能对公众健康产生直接危害,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6年6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联合当地食药监局破获了一起案值过亿元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宣传、高价销售违法添加“西布曲明”的伪劣“减肥食品”。

参加研讨会的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易汉忠回忆,犯罪嫌疑人在黑作坊违法生产、灌装名为“WOASO闪电瘦”的假劣保健食品,销售网络已遍布广东、安徽、江苏、山东、陕西、吉林、黑龙江等10余省份,涉及面广,危害极大。而且,由于涉案人员通过QQ、微信等“点对点”的推销、转账收款模式,再快递给消费者,隐蔽性、欺骗性强。

▲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易汉忠正在讲解他参与侦破的“6.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

挑战

社交平台售假立案、调查、执法难

微信等社交平台售假现象之所以泛滥,源于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微商”几乎为零的准入门槛,可以不经审核、高频发布任何商品信息;同时借助ps效果图,在“朋友圈”这个封闭的渠道里进行点对点的推销。

根据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分析说,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对违法产品进行宣传,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它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坦言。

▲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介绍北京食药监在互联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创新与挑战

更重要的挑战在于对于“微商”平台性质、责任的认定。2015年,新版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食品增设了责任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不过,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中的要求只是第一步,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恐怕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介绍电商立法进展

此外,平台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大量“微商”没有遵循基本的法律要求,“零门槛”进入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其上大量销售各类真假难辨的食品药品,平台应如何进行约束。

对于微商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微信官方如何把控?媒体报道称,微信客服公开表示,微信提供的只是一个聊天平台,并非电商平台,如果产生经济损失,建议从司法渠道维权。

不过,从2015年7月开始,微信团队开始了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内测; 2016年3月14日,微信团队公布2015年微信生态安全及微信品牌维权发展情况,称经过用户举报,核实发布欺诈类信息并封停的个人账户超1.1万个,箱包、服装、鞋类等是消费者品牌维权的热门品类,但未提及假劣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危害。

建言

《电商法》应将“微商”纳入严格监管范畴

当“微商”已经成为一个承载千万从业者,市场规模数千亿元的产业链条,不管微信自身的定位如何,它都已不再是单纯的聊天工具和社交平台。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呈现蓬勃发展之势,这种趋势已经很难逆转。但从我们行业的视角来看,微商上销售的三无产品潜在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完全有必要将微商纳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的序列,既要对交易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查,互联网平台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然而,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的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予以明晰。

李旼认为,这种法律缺位的状态,纵容了不法分子在微信朋友圈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而相关监管部门的刑事立案,只能是事后监管手段,很难治本,“应该由微信平台制定相关规则,比如审核商家销售资质,这样微商的问题才会遏制住。”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里面涉及两个关键功能,一个是互联网信息功能,一个就是交易功能,互联网交易的监管要牵住这两个牛鼻子,除了从源头治理,抓生产环节,还应该把平台治理作为一个重要的抓手,要让平台担起责任,如此才能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产生约束。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提出治理思路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与会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进行全面监管,促进微商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声音

来自红盾论坛粉丝团的建议

此次活动,红盾论坛从全国招募七名粉丝作为VIP参会代表,以下是部分粉丝的建言:

粉丝一:各位领导好,然后还有各位同仁好,我来自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前是工商局,现在是工商食药监还有质监合并了。各位领导、专家说的比较好,我就是从基层的微观层面给大家带来一下一线执法人员的一些思考和看法,希望能对各位领导,就是在顶层设计做一些参考吧。就是刚才咱们都说到微商监管这一块好多领导达成共识,说微商必须纳入监管,这块怎么监管?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两个人在微信圈里卖东西,我们不是好友,我也不知道你在卖,这个也没有办法监管。这个主体的监管必须要部门的联合,也就是像公安可能有那种技术,还有工信部是吧。我感觉应该比如说,我们工商、食药监,还有质监,还有公安,有这些网络监管,然后大家统一做出一个什么,就是只要谁在网上发布这个相关的商品信息去售卖的话,这个信息能够筛选出来,然后把这个筛选出来的信息送到我们工商或者是食药监的平台,然后让我们去进行监管。也就说如果没有人筛选出来的话,我们不可能去监管。 第二个我个人感觉,现在网上好多微商买东西存在假冒伪劣,这一块前提就是说,就是第一步必须把主体监管做好之后,才能打击。

粉丝二:各位领导下午好,我是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咱们这儿的一个基层干部,我想把我自己一些想法和我工作当中碰到的问题反馈一下,希望能在更高的层面上得到一些完善,来给我们一些指引。我现在感觉到,像食药安全监管,还有网络平台的监管,主要是法律的不完善,不完善很多东西缺乏一个解释,所以在基层的时候有一些矛盾。比如说广告问题,广告审批是在卫生、食药部门,但是监管是在工商部门,在基层遇到的一个常见的问题,一个举报人举报了,说这个广告问题违法了。但是是否是功效,我们法律部门,包括一些层面,工商部门没有认定,因为食药部门、卫生部门出的名词解释,这个是由谁来认定?包括食品,因为原来我们也碰到一个,说有功效说补钙还是怎么着,后来企业拿一本书说这个里面有目录,说什么什么东西是用什么语言,我们就套这个标准里的语言,说是怎么补钙,怎么补锌,这个锌有什么作用。我们说广告当中引用这些问题的时候,算不算广告用语的功效性,就造成一些矛盾,我们在基层有一些具体的问题。一个是渠道比较困难,时间比较长,举报人也都知道,就三天两头的我们压力比较大。还有全国的标准不统一,各部门的解释不一样,说食药部门说也可以,我们不敢松这个口,一般领导说,还是从严,北京相对其他的地区来说,都是严格一些的。还有想针对网络监管提一点建议,包括跟两个协会的领导,跟咱们这个企业反映反映,既然网络是一种技术,咱用技术来完善来弥补,就是关键词或者怎么着,他通过技术,他发一个朋友圈有类似内容,在类似内容第一他得发的人,有私信或者什么,告知说,有一些宣传的相关法规来完善。

粉丝三:各位领导好,借这个机会简单说一下自己的看法。我觉得跨界的研讨形式非常好,信息量非常大,其实食品安全治理的问题确实非常复杂,长期性、阶段性,有一些新的形式非常复杂,我是来自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我关注食品监管也有一些年头了。我想基于时间关系就谈一个观点,我们监管模式到底应该是怎么一个管法,这个社交平台到底是什么样的平台,这块有一点感触,就不系统说,就谈一个观点。我们现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你想给很理想化,很功利化,很快速的解决掉,这个不符合我们国家发展的阶段,这个发展阶段还是一个长期发展的阶段。尤其食品安全监管,生产流通和经营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实际来讲,各个环节,我们想都一块链条式的,或者无缝隙,其实不现实,各个环节来讲,存在很多的,我们讲监管的真空,还是有真空的,盲区还是有的,这样的话还是注意环节的衔接性和这个阶段性,复杂性的问题。 第二个来讲,在决策层面,咱们刚才提到这个小伙子,东城的小伙子提的非常好,我也想强调,我们还是注重源头管理,食品安全的话,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来讲,核心的问题是产品问题。如果产品没问题,什么交易平台都无所谓,其实讨论十年,讨论二十年,这个平台只是一个交易的空间,一个场所,那实际上我们出的问题是交易多方,平台没什么问题,平台既有正面的作用,也有负面的作用,还是让平台助力,助力我们的结果,而不是我们去管平台。平台来讲,现在管微信怎么管,管这些主体责任,你怎么管,现在法律很难界定,至少不是核心问题。我们要利用平台,要让他发挥作用,发挥作用,我就讲一点就是什么,一个是产和管的关系问题,一定要用清楚的原理,抓住生产的源头。源头管理末端管理,从经济效益和行政成本来看好得多。因为什么,源头是管产品,你是管生产,你是管种植还是什么,是能可抓的。这个里面就是说,把这个管理的前端一定要前移,前移的话比我们管后端,应该说工作量要达标,行政少得多,前端移的话又新的问题出现,前端这么多产品,怎么管?所以来讲,前些日子跟市政协去调研,农业口也很难的,我们食品农业口也很难,现在已经建立了9个市级的检测检验机构,36个区级的,100多个乡镇级的,但是来讲,我问一个问题,这样的话就把检测建议检测到了,就能覆盖吗?那是不能覆盖,那怎么办?就从真正生产企业去管。刚才马处长也说了,注重企业的责任,从生产者的责任去管住它,这个由谁管,管住生产者的责任,同时来讲那么多产品谁来管,我们是管不住,谁来管?消费者自己管。消费者他要是明白这个东西是不可用,是不可买的。你们是不是买微商上的产品,微信的产品,我感觉可能不太买。为什么?你有那个意识,你觉得这个不太可靠。消费者的话,怎么去管自己,这一点我们政府责任就做出来,消费者学历没有那么高怎么办?就是说政府最主要的责任,第一个从管来讲,第一个对于企业生产者的监督,违规的执法。第二个来讲就是我们利用这个平台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把消费者这块自己管好自己,可能比我们去管产品,去违法要好得多,所以我觉得这个源头管理,非常非常重要,比我们后端管理还非常重要。第二来个讲,以后对于产品而言,更多还是建立信用体系。这个信用体系确实是我们市场监管的一个核心,抓不到信用体系,企业来讲什么产品都有,还有信誉有品牌,消费者又知道信誉,有品牌意识,这样的话可能总体而言从宏观上,可能更好一点,就从行政管理来讲,更能提高效率,这也不是一个很容易的事情,这个总局层面来讲,更多关注,我就说这一点,谢谢。

粉丝四:各位领导好,我是来自陕西的最基层的工商部门,我是从事网络交易监管的,咱们今天说的是社交平台微商,微商与普通的交易平台有不同之处,刚才领导说了私密性,说到私密性,刚才有一个领导提了微信这两天传的一个东西,就是说腾讯公司拒绝了法院调取聊天记录,当时看那个原文意思是,这个记录保存在这个电脑上,腾讯公司没有保存这个记录,所以就拒绝提供这个记录。但是实际上咱们知道后台都有日志应该能查到。我看一下很多法律专家转这个东西的时候,提了一个法律问题,就说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为QQ这种机构是具有私密性,是点对点的,所以应当受到宪法第40条的保护。法律原理来讲,腾讯拒绝这个法律原因就在这里。这个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微商我们把它定义为一个社交的平台,具有私密性,这些记录应当受宪法第40条的保护,其他行政机关有权利查这个问题吗?这个牵涉另外一个问题,这个微商能不能卖东西,如果这样,我的理解微商就不能卖东西,如果能卖东西,就做一个声明,我不是一个社交平台,主要以交易为主要的平台,就应该按照网络交易平台的这些所有的法律法规的,这方面来维持。还有另外一个,刚才有领导说到技术中立的问题,就像有一个说法,音乐是无国界,后面还有一个问题音乐家有国界,这个技术是谁发明,谁掌握的,为谁服务的,有人掌握,所以这个技术有倾向性,从魏则西的事件看出来,这个网络公司用了另外一个手段,来为他牟利,而产生不良后果。老是强调这个技术中立性,我觉得有点在为网络平台推卸责任一样,这是我们坐在监管位置上考虑的问题。这是一个迫不得已的问题,刚才有一个专家提的问题,外国为什么直接跳这个平台,抓这个宣传者和经营者,他刚才也提到了,在外国的情况下,生产者和宣传者主体资格没有问题,我们的很多经营者很多情况不是实名的,是匿名的,所以不得不借助这个技术来约束平台的责任,这是我不成熟的一些看法,谢谢大家。

阿拉木斯:咱们说的不一样,我说的是法律语言的技术中立,我要描述一个交易的时候,我不可能就是仅仅讲是电脑台式机的交易,还是手机的交易,还是微信的交易,就是说我在描述交易,我只能描述抽象的概念,这叫法律的技术中立和你说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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