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草被指虚假宣传 销售模式疑似传销
2018-09-07
来源:法人网
编辑:石头

 

  三草生物在其产品宣传中称,“金三草”是由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历时16年攻关、湖南上市制药集团尔康制药联合出品,均遭上述两个机构的否认。金三草只有食品生产号,却号称“世界首创”、“祖传偏方”是针对糖尿病三高的特效良方——普通食品当作药品或保健食品销售,涉嫌制售假药、虚假宣传。三草生物销售“金三草”同时鼓励消费者购买后成为推广商、经销商,把产品销售给其他人来赚钱,并设置了多套复杂的提成模式供消费者操作,其销售模式被指疑似传销。

 

  “金三草”真的是世界首创、祖传偏方?
  “如果您有:糖尿病、血糖不稳或伴有高血压、心脏病、眼病、肾病、糖尿病足等并发症,不妨试一下这种金三草糖铁降,目前已有百万老糖友使用它,摆脱了常年血糖高的痛苦折磨! ”这是法制日报《法人》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向湖南三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草”)彭小文总经理、创始人咨询时,在其提供的公司官网(未备案)上看到的宣传。那么金三草糖铁降到底是何种产品,真的对上述众多疾病有神奇的疗效吗?
  “哪有神奇疗效啊,差点害了我爸。”消费者周女士一脸苦笑。原来周女士年近80的父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多年,一直遵照医嘱用药,控制较好。但近来朋友圈里有人推广金三草,引起了父亲的兴趣。“他非要买来试试,说别人都说好,如果我不让买,就是不孝。”据周女士讲述,开始服用金三草后,她父亲悄悄的医生开的药给停了,没过两天,血压飙升,重新服药才控制住。
  湖南三草官网显示,金三草淀粉囊装蔓菁洋葱粉由湖南三草推出,委托浏阳津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生产许可证号为“SC13143018101020”。通过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得知,该生产批准文号只是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文号,意指浏阳津兰药业可以进行食品生产。这也意味着金三草就是普通食品,但三草生物却宣称该产品具有“植物控糖”作用,为“世界首创”。“其产品宣传中无时无刻不在凸显其可以抑制甚至治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这显然是一种误导,涉嫌虚假宣传。”一位购买过金三草产品的知情人告诉记者。

 

 

  医学院研发、上市公司联合出品是怎么回事?

 


  关于湖南三草的一篇题为“湘雅医学院16年攻关 成功推出滋补、调理、降糖三效新品金三草”的宣传文章称:“近日,湖南三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湖南上市制药集团尔康制药正式出品植物控糖降三高产品——金三草。这款新品的隆重上市,因其特性和效果明显,引发国内糖尿病患者的广泛关注。”


  那么,金三草真的是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研发,并由湖南尔康制药联合出品吗?《法人》记者致电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真的有16年攻关成功推出的“滋补、调理、降糖”三效新品金三草,他们早就向有关部门申报科研成果了。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郑重回应,公司所研发的产品中根本没有“金三草”,并认为这是个别企业别有用心的“拉虎皮扯大旗”,搞虚假宣传为自己贴金。
  对于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和上市公司尔康制药的双重否认,湖南三草总经理彭小文又辩称“金三草采用的是尔康制药的淀粉,空囊灌装”。


 

  金三草销售设立多等级奖项是否涉嫌传销?

 


  “金三草”被指虚假宣传的同时,湖南三草销售模式也备受质疑。据悉,有销售人员不仅大肆吹嘘“金三草”具有各种治病疗效,还鼓励消费者购买后成为推广商、经销商,将产品销售给其他人来赚钱。为此,湖南三草设置了多套复杂的提成模式供操作,这些模式有推荐奖、复购奖、领导奖、线下促销奖、见点奖、回本奖、加权分红等各种提成名义。购买产品获得资格、复杂的提成模式以及夸大的疗效和利润回报。
  “不知道算不算传销,但卖给我爸的确实是买过金三草的人。”消费者周女士有点无奈的说。“老爸平常爱上网看养生信息,也经常和一些病友交流。这次就是一个病友,说自己服用效果好,自己代理了,然后卖给我爸的。还鼓励我爸也做推广,卖给其他病友好补贴自己呢!”
  对于涉嫌传销的质疑,湖南三草总经理彭小文回应称:“我们是品牌方(供货方),自己不销售产品,都是委托第三方销售。我不懂模式的东西,是真不懂,这块已经规范代理商行为。”《法人》记者从天眼查查询发现,湖南三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杨子路候照社区筹委会一字墙组1楼108室,彭小文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彭小文占股65%,其他两股东分别占25%和10%。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传销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拉人头模式,即按下线以及下线的下线发展的数量以人头计算报酬;第二种是入会费模式,即交纳一定额度的入会费或者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按下线会费或商品销售情况进行提成;第三种是团队计酬模式,即靠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
  “按照司法解释,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但仍是传销行为,工商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此事的进展,《法人》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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