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销自从2005年以来,一直存在两难:其一是企业难;其二是监管难。按道理来讲,既然有两个《条例》作为规矩,企业经营管理就完全可以“有法可依”,市场监管也完全可以“依法行政”,那么行业的天空不就太平无事了吗?为何还会出现企业行得很苦、监管者也管得很累的怪状呢?
作为一个1992年进入行业、几乎见证了中国直销全程发展历史的观察者、研究者,我认为造成这种困局的因果之根乃在于两个方面:其中之一是政策制定者对待直销开放的矛盾态度;其中之二便是现行直销法律——两个《条例》的缺陷。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研磨一下政策制定者对待直销开放的矛盾态度。
说到这重因果关系,我们不能不把镜头回拉到1998年及其以后一段时日里所发生的事件上。众所周知,1998年是中国直销的一个“劫难”之年,因为就在这一年的4月21日,国际直销在中国被全面禁止,原因主要为“不适合中国国情”。但随后该做法因为“有损外商投资者权益”而被调整;2000年前后,转型与开放绿灯照耀了10家外资企业,国际直销在中国又重新起航。2002年,基于中国的入世承诺,直销立法小组成立,中国直销启动立法程序;2005年,两个《条例》作为成果出台,立法告一段落,国际直销在中国恢复了正常的准入、运行。
非常有幸,在1998年以后的中国直销被关闭和重启开放之际,我一直在一线观察。从整个过程来看,管理者对于直销的开放态度始终非常矛盾。一方面,在“兑现诺言”“国际关系”“外商投资保护”等多重压力之下不得不立法开放;另外一个方面,对于直销与传销的纠缠恐惧又使其心有余悸、不愿全面开放;再加之直销业绩规模对于GDP的无足轻重,种种因素加起来,便种下了政策制定者们对于直销开放的矛盾态度。这种矛盾态度的核心标签就是:在无奈之中开放了,但却只开半扇门。其直接结果就是:它使得中国直销不能沿着国际直销通行模式正常发展,91家拥有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长时间都在戴镣而舞。
如今,时间虽然已经过去了将近15个年头,但据我的观察,政策制定者们这种矛盾纠结的态度并没有太多变化,恐怕到今天它还依然是一种集体心锚,间接导致着企业和监管的两难境地,引发行业尴尬。
其次,让我们再一起来回顾现行直销法律——两个《条例》的缺陷。
在中国,非常准确地讲,虽然直销立法已经将近15年,但老百姓对于直销、传销的区别却是非常迷糊的,甚至不乏一些执法者对此也感到非常困惑。原因何在?有三点:一是在中国,1998年以前传销是合法的,没有直销概念;二是国际上没有传销概念,只有直销和金字塔欺诈;三是立法中的中国直销与国际立法中的直销又完全不一样,倒是和我们立法中禁止的传销有基本相似。基于这种复杂关系,两个《条例》一出来就备受争议,并在15年的运行实践中基本上与中国直销的实践形成两层皮的尴尬现状。
原因何在?就在于两个《条例》的一系列致命缺陷。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硬把国际上通行的“多层次直销”“团队计酬”定义为传销;其次就是“跨区域”“产品范围”“服务网点”“30%计酬上限”等违背现代商业流通规律的内容。这些缺陷既让所有获牌企业自获得直销许可之日起就带着原罪而普遍违法,也使直销企业因为“原罪”而被不良媒体反复敲诈,更使直销因“选择执法”而成为砧板之鱼。纵观中国直销行业在如此法律环境下生存发展15年,其“头悬利剑、行遇斧钺”,焉能不举步维艰?
与此同时,此等法律缺陷也严重炙烤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市场监管者们。他们需要应对的致命难题就是:直销企业如若完全按照两个《条例》运行,基本上是死胡同一个,没有未来;如若不按两个《条例》行走,则随时可能身陷囹圄,严重者甚至于“斩立决”。企业到底该怎么办呢?大家共同的选择就是守住底线、迂回运行。但纵算是在这种状况之下,“原罪”及其相关踩线行为亦无法回避。而针对于此,监管者又该如何出手呢?图省事,则完全按两个《条例》依法行政,结果只有一个,获牌直销企业统统被“充军流放”,李鬼肆虐,行业被管得“寸草不生”;而如果不按两个《条例》管理,结果同样只有一个,则越管越艰难,越管越无奈。如此情状15年,尤其是在“权健事件”之后、政策制定者既没有选择终止直销、又没有从根本上修正法律缺陷的前提下,市场监管者焉能不苦不累?
由此可见,中国直销有两难,确是事实;是何原因造成两难,也一目了然。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有没有必要解套、又如何解套。
在我个人看来,第一个问题肯定不用探讨。解套是必须的,因为今天的国内、国际情况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已远非1998年,国家需要稳定、2000万人以上的就业权益需要正视、外商投资需要保护、监管成果需要重视、改革开放需要进一步推进、健康中国需要落地、内增市场需要提振,如此等等,像1998年一样的简单粗暴恐怕是行不通,而且也完全没有必要。哪怕直销就如洪水,但是它除了带来泛滥的破坏之外,只要被管好了、管理的方法对症了,不也仍然能灌溉良田、调节气候、货通天下吗?
既然如此,接下来的问题就只剩下一个了:如何解套?关于这个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个人认为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个方面就是政策制定者对于直销这种业态必须正视,彻底摆脱徘徊在开与放十字路口的矛盾态度。要么一刀切算了,干脆利落,大家都不再念想;要么做不到这样,那就严肃认真地对待直销,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按照国际上的通行标准开放直销,用真正的法治和市场经济手段去调控行业,用担当和作为推进行业与国际接轨。而不要总是借口人事、机构变化,换了人就换政策,把两个《条例》抛在一边,用“拖”字诀、“推”字诀等应付问题。
至于如何解套的第二个方面其实也非常明确,那就是快速修正法律。众所周知,现有的两个《条例》中:把多层次定义为传销、跨区域、产品范围、服务网点、30%计酬上限等条款均存在着严重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带着缺陷又不能与直销实践相匹配,直接带来直销企业的普遍违法,因此把它称之为乱象源头,实不为过。同时,行业发展与市场监管运行在这种法律轨道之上,企业难、监管难的局面也就会一直延续下去。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解决乱象就必须从源头抓起。中国直销之企业和监管两难,政策制定者的矛盾态度和法律的核心缺陷就是源头。当下,百日行动早已结束,政策制定者们既然不选择终结直销,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用“坦荡荡的阳光心态”,对症下药,终结矛盾,从两个《条例》的核心缺陷入手,拨乱反正,勇于担当,勇于作为,勇于推进商道光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