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犯罪辩护日记”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有意思的案例分享,某律师团队成功帮助当事人将一审判决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变更为较轻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该律师团队当事人等六人通过发行虚拟货币,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虚拟货币地址20000余个,且当事人系主犯,违法所得超400万,属于“特别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及相应处罚。
图片来源:“金融犯罪辩护日记”公众号
该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地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本案在传销的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大问题,涉案平台并不存在收取入门费、层级返利等情况,在其他构成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瑕疵,涉案平台仅属于具有行政违法性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在上诉之后,律师团队与二审法官积极沟通,阐述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并详细解释了本案为何不构成传销罪的原因。二审法官采纳了该律师的理由,在未开庭的情况下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理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图片来源:“金融犯罪辩护日记”公众号
在发回重审后,律师团队依然坚持本案不构成传销犯罪的辩护方向,经过庭前会议和庭审,在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与本案检察官和法官就案件定性上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最终,法院采纳了该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全案六名被告人的罪名都改为轻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
结合此前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的恒诺世佳起诉市场监管局案以及石上生活“硬刚”执法机关的风波,实际上都凸显了传销认定,尤其是网络传销界定上的复杂性与争议性。
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时表示,在互联网跨地域性、虚拟性、交互性的影响下,网络传销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噱头,以新媒体为依托,呈现出犯罪路径由“线下拓展”向“线上线下聚合”,犯罪对象由“熟人滴灌”向“大水漫灌”,犯罪媒介由“实体商品”向“虚拟商品”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透过表象,依据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发展下线等典型特征,依法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某网络传销案件时强调,检察机关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要紧扣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特别要注意针对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重点收集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及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犯罪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所以,在判定网络传销时,核心依然是紧扣“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关键基本特征。然而,鉴于传销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我们亟需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严谨、公正的处理,力求将争议案件办成铁证如山、无可争议的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