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17日发表谈话指出,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到期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采取新的监管模式。新模式将更加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
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
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他表示,新的监管模式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将在已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
该新闻发言人说,在新监管模式实施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职能分工,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贸促会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说,虽然跨境电商新政策有所推迟,但并不意味着会一直推迟下去。随着报关通道和进口便利化条件的完善,过渡期满后,相应的监管措施将会逐步到位。新的监管模式也更加明确了电商企业应承担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