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获悉,在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传销界定权不能授予行政法规
《草案》为刑法第225条增加了内容,即: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建言解读】
天津市律师认为,“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中“的组织”表述不科学,虽然表述的本意是指具体人,但表述的结果却有歧义,因为“组织”这个主体是不能适用拘役、有期徒刑的。因此,建议将“的”删除,同时取消后面的逗号,变成“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组织情节严重的”。
另外,“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根据该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而行政法规不是法律。如果将传销行为的界定权力授予行政法规,就会造成上位法依下位法处罚的结果,这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相悖。在实践中,同样的行为,经批准的不为传销,未经批准的定为传销,是非界限混乱。因此,建议在刑法法条上直接规定传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