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药林正式向商务部提交牌照申请
2009-03-19
来源: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
编辑:liwei

   本站记者今日从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获悉,东方药林有限公司已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了相关材料,正式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证》。声明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要求,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已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了相关材料,正式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证》。我公司郑重声明,如获国家商务部批准,将严格履行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传销活动。
   2.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备及披露系统。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向政府报备并通过信息披露网站(www.kingold-hosp.com/ye/)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3.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开直销员计酬制度,公司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30%;禁止团队计酬。
   4.严格执行《直销管理条例》及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第72号文件《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对直销产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5.依法规范经营,严格自查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及直销员行为。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坚决杜绝任何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推销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6.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为顾客提供全面购货保障,通过公司直销员及服务网点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及退换货等相关服务,依法对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及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其行为与本公司无关的除外。
   7. 严格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对拟招募的直销员和公司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本公司直销活动。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直销培训员应当是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公司和直销培训员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公司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以培训费、入门费等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声明!
                                           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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