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论剑】2006直销的喜与悲(一)
2007-01-14
来源:分销时代
编辑:liwei

  2006年是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并实施后的第一年,两部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正当直销活动、打击非法传销、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直销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使直销业在法律上享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同时标志着政府对直销从此开始进入到法制监管的时代。对于直销员来讲,他们也有了判断直销企业、选择直销企业的依据和标准,有了识别正当和不正当、合法与非法的武器。对消费者而言,两《条例》的出台更是切实地保护了他们的利益。此外,两部法规的颁布结束了中国直销业长期鱼龙混杂的局面,使行业良性发展成为一种可能,也标志着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时至今日,距离两《条例》的出台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在这中国直销法规化的第一年里,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情况又如何呢?
  相应两《条例》的“直销牌照的发放”和“严打传销的‘鲁剑’行动”,表示中国政府吹响了直销法制化号角。这无论是对于行业还是企业或是销售人员都是一件可喜的事情


  政府:保护与打击

  我们从2005年政府颁布的两《条例》中不难看出,《直销管理条例》是一个“立”的过程,它成为了推进直销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体系;《禁止传销条例》是一个“破”的过程,它成为了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有力打击的法律依据。在2006年这一年里,政府实施的两大最具历史意义的举措也紧紧围绕这“立”和“破”的意图,始终坚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其一,政府按照承诺如期发放了直销牌照。迄今为止,政府已经颁发了10家外资企业直销牌照和3家内资企业直销牌照。这13张直销牌照的发放表明了直销作为一种国际商业业态正式进入了中国,中国直销企业真正摆脱了无证经营的游离状态,也初步体现了政府管理直销“稳”字当先的思路。其二,政府继续实施“鲁剑”行动。继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传销的“鲁剑”行动以后,国务院在今年8月31日发布了《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并表示将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并将重点放在广西、广东、山东等14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省(区、市)。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直销缺乏法律规范,整个行业比较混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得传销横行,影响了直销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概念的定义给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指出直销与传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直销以“销”为目的,而传销是以“骗”为基础的。而2006年打击传销的“鲁剑”行动,就是针对此依据采取的明确、具体的打击行动,旨在给正规直销企业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并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成型的条款推出后,其所站的立场、所要维护的利益,或者说试图达到的目的,是大家都很清楚的。站在这个层面上,直销行业目前无论处于怎样的位置和状态之中,我们都应该感到欣慰。但也正是由于这种过于明确的绝对目标,使得两《条例》在具体施行的过程中必然地呈现出了矛盾和尴尬的另一面,而这些矛盾与尴尬在直销元年里也一一凸显了出来,它让这件可喜的事情多多少少包含了一些悲剧意味。

  法规:错位与尴尬

  第一,管理客体的错位。我们这里所说的“错位”主要是指,用一种管理制度行而上地管理另一种并不与之契合的营销方式。《条例》出台最引人瞩目、也是最有争议的部分恐怕就是其取消了多层次营销模式。“取消了多层次,直销就没有意义了”,在经过了直销规范化洗礼的第一年后,我们发现这句被大多业界人士认同的话其实并非危言耸听。所谓多层次直销,最核心的内容只有两条,即实现倍增以及节省出流通环节的费用,用来奖励直销员。从运作机理上来看,多层次直销是合理的,它也是一种国际流行的销售方式。任何一种营销方式,在产生、发展的过程中都不能脱离其特定的环境。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和影响较大,人们之间的亲情和友情特别浓厚,重情谊、厚礼道是中国的传统美德,耳听不如亲传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约定俗成。多层次直销就是这种以人为本的产品销售工作,把直销产品以口碑形式逐步地向消费者进行宣传、展示、体验和推广,让消费者充分认识和了解企业产品的功能和作用是直销的精髓所在。如果中国要开放直销,那么多层次营销模式是政府相关部门根本不可能扭转和禁止的。在2006年,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在中国开展直销经营的企业中,仍然有起码90%以上采用的是多层次直销模式。而政府在立法中规定,只能允许单层次直销的存在,并且用单层次营销模式的方式管理现实中大部分实际是采用多层次营销模式的企业,这就是一种管理的错位,是不科学的。这不仅使得政府对已获批直销企业的管理不能落到实处,而且让一些不认同单层次直销、不申报直销牌照但又想要继续从事这个领域经营的企业或无处安身、或灰色经营。

  第二,奖金比例限制。国际上直销通行的奖金发放比例是40%至50%,而我国规定的是30%。政府此举之意本是为直销正本清源。由于过去几年,中国的直销业始终处于一种狂热状态,很多企业、从业者忽视了以消费者、产品为主,而变成了以投资、盈利为加入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期望30%的计酬比例能有利于直销从业者回归平常心态,促进直销的良性发展。但经过直销元年我们发现,政府的此项规定恐怕也显得不甚尴尬。这低于大部分直销从业者预期的奖励比例,无可厚非地弱化了直销的魅力。企业为了保持直销从业者的积极性,90%以上都采用了这样或者那样的形式对直销员进行补贴,使得这个30%的规定形有实无。

  第三,经营区域圈禁。在所有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中,现在只有雅芳一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直销活动,而其他的12家都或多或少遭受到了区域限制,有的企业甚至仅仅只能在一个地区开展直销业务。这就表示:不管一家直销企业曾经的业务是不是已经覆盖全国,一旦获得直销牌照,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开展直销业务的地区。那么,那些未来不能开展业务但又能为企业盈利的区域,企业将如何去运作?政府是不是能够保证每家获牌的直销企业都能绝对按照《条例》要求“忍痛割爱”?又能不能够全面、切实地把监管落到实处?

  第四,审批标准的模糊。2006年一些直销企业获牌了,另一些败下阵来。我们现在只知道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符合了政府出台的两《条例》的规定,但是我们并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符合政府出台的这两《条例》规定的直销企业都获得了直销牌照。就像我们听到的很多声音:“我们也符合《条例》的条件,为什么却不能拿到牌照?”如果说,凡符合《条例》规定的直销企业并非都能获得牌照,那么,政府批准一家直销企业获得牌照的根本依据到底又是什么?这个模糊的审批标准让许多自认有资格获批的企业疑惑丛生,也让业界许多企业和从业者摸不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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