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呈三大特点 公安部官员道出识破陷阱秘笈
2007-07-30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liwei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月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今年上半年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案件就有九百多起,涉嫌金额七十多亿,今年的立案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6%。警方把打击传销、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和非法集资的活动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原因透析 

  对生活的预期担忧都希望钱快生钱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张涛分析说,核心的原因就是追逐暴利。

  集资者为了金钱铤而走险,又迎合现在整个社会的投资热。被集资者也有追逐高利的倾向,甚至也想赌上一把。

  非法集资也反映出大家对生活的预期比较担忧,希望钱能生钱,客观上也缺少更好的投资渠道。犯罪分子就抓住了群众的这些心理。 

  特点扫描 

  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最多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著“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2006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识破伎俩 

  非法集资常见“三步曲” 

  现在非法集资出现的新的动态,很多都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进行,网上集资也是一个新特点。而非法集资行为都要走一个“三步曲”。

  第一步都是巧舌如簧,大造舆论,把集资行为说得非常美妙,就像天上掉馅饼一样。这方面还包括几种,一是大做广告,特别是利用现在公众媒体做广告;二是在广告当中请名人做广告;第三个是在公众场合来做有影响的宣传,包括在一些商品交易会上进行宣传等等。

  第二步是投桃报李,给予好处。从初期的集资行为来看,甚至当天就有回报,只要投入就有回报,马上给你好处。

  最后,当然是人去楼空,没有任何好处。所以要识别这个方法就是大家要记住,天上掉馅饼不会砸到你头上。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特别是没有经过正规渠道的集资,大家一定要警惕。 

  警方提醒 

  参与集资建房要慎重 

  针对当前一些城市出现的“集资建房”现象,张涛表示,“集资建房”除了和当前的投资形势有关外,还与房价增长过快、居民住房需求有关。这是一个新事物,就全国来看这种情况也不是很多,但是也要提醒广大公众予以警惕。

  他提醒公众注意“集资建房”的两个风险点:一个是建房的环节比较多,从土地的征用、基础设施的开发到房屋的建设以及最后分配,具有很大的风险。另外是资金的掌控,集资建房子少则几千万,多则几十亿元,这个钱由谁掌控,所以资金安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希望广大公众提高警惕,慎重参与。

   

 

 
  以养殖蚂蚁为名非法集资近三十亿元 

  2005年6月,辽宁省公安机关破获了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营口东华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以给予投资者35%-6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设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办点,向三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近三十亿元。2007年2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其余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点评 

  营口东华集团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以虚拟骗局为载体、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该犯罪之所以能得逞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公司的工商执照、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非法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其次,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易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骗。

  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 

  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民间“拢会” 

  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民间“拢会”的方式,先后“拢会”41个,向九百余名群众非法集资四千多万元。

  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戴雁、梁莉有期徒刑4年至7年。 

  案例点评 

  戴雁、梁莉案的发生,明显暴露出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地下金融活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公安等执法机关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断提升发现、预警、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特别是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地下金融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逐步树立防范意识,做到不受诱惑,不参与类似的活动。 

  

 
  以种植玫瑰投资建设为名与投资户订合同 

  四川省成都丽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简称丽金花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23万余元,涉及群众2900余人,涉及安徽省亳州、阜阳、宿州、淮北以及山东、河南等十余个市县。

  经查,丽金花公司以种植玫瑰、投资建设“丽金花万亩玫瑰生态园”、“丽金花公园”为名与投资户订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第一种是一年期合同,逐月返还,一年后还本和41%的利息;第二种是三年期合同,第一年返还本金和41%的利息,第二年有20%的分红,第三年有10%的分红;第三种是十年期合同,回报利润每年60%;第四种是20年合同,首年最高利润可达80%,平均每年利润30%。 

  案例点评 

  丽金花公司这类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

  同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

  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认识到,广告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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