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新论剑】解析条例对违规直销企业的处罚规定
2006-04-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liwei

  关于申请程序和手续

  《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对批准企业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份设立分支机构,并建立符合要求的服务网点。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依法提出申请和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而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分支机构设立、服务网点设立许可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撤销其经营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重要申请材料的变更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在申请材料(商业信誉、实缴注册资本、保证金、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企业章程、市场计划报告书、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推销合同样本、验资报告、与银行签订的使用保证金协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通过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违反此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关于产品经营和推销宣传

  《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处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关于直销企业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直销员证而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关于直销员的推销行为

  直销员存在未经同意强行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成交前未向消费者介绍退货制度,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售货凭证等情形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违反此项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给付报酬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报酬额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直销企业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此外,《条例》还规定,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直销企业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最后,《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推荐
  • 联系电话:010-82330198

Copyright2007@CDSP.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直销专业网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1101081628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备09114780号-3 营业执照  图书经营许可证 书店

版权规北京海畴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