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天内 3名“传销客”殒命襄樊
2006-05-26
来源:楚天都市报
编辑:liwei


  

  【核心提示

  作为中部省份的交通枢纽襄樊,约有2万外地传销人员聚集襄樊。

  40天,襄樊市工商12315中心共接到举报传销的线索225件,而去年只有24件。近月余来,因传销而跳楼、跳河者明显增多,还有数起外来青年死亡案件疑与传销有关。

  身陷传销,3名外地男子殒命襄樊

  5月9日凌晨5时许,重庆市黔江县21岁的男子帅某兴冲冲来到襄樊。他是来投奔好友何某的。

  何某和一女孩接站并请帅某吃拉面。吃着吃着,帅某感觉何某在搞传销。在前往襄城何某住处的途中,帅某趁两人不注意撒腿就跑,刚跑不远,却发现何某及同伙已守在路口。帅某慌忙中跑进一条死胡同,从一住宅楼二楼阳台跳下,跑上汉江大桥,没想到何某及其同伙已守在桥上拦住去路。情急之下,帅某翻越桥栏杆,准备跳江。路人见状纷纷报警。

  帅某命悬一发之际,何某的一名同伙仍步步紧逼。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即控制相关人员,并承诺送帅某安全回家,帅某这才爬上桥。

  与帅某相比,广西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吴育辉却没有这么幸运。

  4月9日,吴育辉受朋友孙某之邀来到襄樊,得知孙某骗他来搞传销后,他表示坚决回家。孙某和其他传销人员轮番“劝阻”。第二天上午10时许,吴育辉从窗户离奇坠地,医治无效身亡。

  就在吴育辉死后的次日,襄城闸口路一家属内,一名年约20岁的男子也离奇坠楼,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身上没带任何能证件,警方调查其与传销组织有关。

  4月27日,一名重庆青年死在襄樊诸葛亮广场对面的一个树林里,警方初步调查,他与传销有关。

  因传销引发的绑架、抢劫、盗窃案件更多。记者在襄樊城区各派出所走访时,民警们谈得最多的就是“传销案”。驱散辖区内的传销者成了派出所民警的工作重点。

  2万名传销客聚集襄樊

  据襄樊市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统计,4月1日至5月10日,共接到举报传销的线索225件(去年24件),最少的一天5起,最多的一天13起,是去年同期的837%。该中心负责人说,传销举报近期达到最高峰,表明襄樊正成为中部省市的传销集散地。

  有关部门人士分析指出,目前,聚集在襄樊的传地传销者约有2万人,主要来自四川、重庆、贵州、江西、湖南等周边省市。他们多为下岗职工、农民和无业人员,都抱着快速致富的梦想,一旦家底被掏空,便想方设法拉亲戚、朋友及熟人下水。

  传销窝点在襄樊“遍地开花”。传销者最初选择在市区内居民自建楼房租房,随着人数的不断增多,他们又租用一些单位的闲置房屋,并向各个生活小区渗透。目前,传销者又向郊区、各县、市城区及农村扩展。5月17日,枣阳市在破获一起抢劫案时,一举捣毁9个传销窝点,驱散传销人员320名。

  让人忧心的是,这些传销组织更加隐蔽并具有黑社会性质。襄樊1235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胡平介绍,传销人员聚会房屋门口有人站岗,参与传销又逃脱的举报者大都说不清传销者聚集的地址,更说不出上线姓名,他们的逃脱经历无不惊险。

  相关部门“大撒把”,公安工商都叫“难”

  2002年1月23日,湖南青年到襄樊看望女友肖某,得知肖某从事非法传销,张某次日找到肖某的上线龙某,索要肖某上缴的5000元。龙某请示经理段某,段某嘱咐龙某找人给张某来个下马威。当晚7时许,龙某、邱某、蒋某、刘某、伍某等传销人员将张某活活打死。次年3月14日,邱某落网并被判处无期徒刑。今年4月,蒋某、刘某、伍某在深圳落网,目前关押在襄樊。

  尽管襄樊市工商、公安部门一直在打击传销行为,但传销窝点不见减少反而呈星火燎原之势。

  襄樊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传销组织多采取培训和产品分离的方式,培训场地既无产品又不收费,更无账册和主要负责人。有的干脆没有任何产品,传销的是“空壳理念”,是“人头”。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案件时,因组织者难抓获,无商品可查扣,调查取证难等原因,一般只能联合公安部门驱散传销者。但执法人员一走,传销者又返回原地,如打游击战一般。

  襄樊市刑警支队一王姓民警称,警方对传销人员的处理依据的是《刑法》第22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弹性很大,要证明这种行为成立,执法部门得拿出证据,一旦证据不足,执法部门就无法处理。

  一位业内人士称,工商与公安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够完善,其他相关部门不作为,是导致打击传销不力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举报传销者事先都拨打110,110又通报或建议举报者拨打12315。许许多多外地举报者说不清传销窝点地址,或仅知道一、两名传销人员电话号码,这让执法部门无法处理。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民政、税务、银行以及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但由于法规对这些部门打击传销中的权限和职责界定不具体,基本没有作为。

  呼唤铁拳除“毒瘤”

  不愿从事传销,或被逼跳楼身亡或被活活打死。传销在襄樊已演变成一种无实物可传的“老鼠会”,其“经济邪教”的邪恶本质暴露得越来越令人瞠目。可以说,传销已不再是单纯的谋财,而是到了害命的地步。打击传销,已不再是执法部门的事儿,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从制度及法律上加以完善。

  有识之士建议,应建立社区、单位、个人防止传销工作责任制。传销组织大都是外来人口,每到一地首先要租房。因此要严格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查封房屋。凡发现居委会社区和单位出租房屋给传销者的情况,应追究责任。

  增大调查、处罚传销的力度,改变目前仅为“驱散”的现状。由政府牵头组建成立综合打击传销专班,对涉嫌传销的窝点,严格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当事人,对物品和租赁的房屋进行查扣和查封,对一般参与人员遣送回乡。

  相关部门打击传销积极性不高与打击传销费时、费力并且无经济效益也有很大关系。作为政府,可设立打击传销专项资金,奖励打传先进工作者和重大传销举报者。

  此外,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针对目前传销出现的新问题,对《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治安法规做相应修改、补充和完善,避免因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无法对传销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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