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规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2006-10-2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liwei

  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目前已进入四川省人大审议阶段。在日前举行的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上,四川省工商局局长、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会长李柏云受四川省政府委托,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李柏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修订草案》可操作性较强,一旦通过,四川省8700多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具体、更全面的保护。

  诸多现实消费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进行调整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于1988年颁布实施,曾于1992年9月进行过修订,此次二度修订始于2002年。期间,四川省工商局按照四川省政府修订《消保条例》立法计划的要求,先后与四川省消委会一道针对社会生活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了大规模调研活动,并于2003年代省政府草拟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今年6月,《修订草案》经四川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通过,于9月25日提交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及消费领域都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消保条例》施行十几年后,许多内容与当前的消费现实已不相适应,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面临着许多法律应当加以明确调整的现实问题。”李柏云在分析四川省二度修订《消保条例》的主要原因时说。

  李柏云进一步分析法律应当加以明确调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时认为,现行《消保条例》对经营者的义务、责任规定过于原则,不能在产生消费争议时作为解决争议的直接法律依据;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垄断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解决消费争议的各种费用居高不下,而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成本很低;商品房、汽车、教育、医疗等新兴商品和服务成为消费热点和维权难点;隐私权、购物安全、精神侵害、农资购销等方面的投诉逐年增多;以互联网销售为代表的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电视销售、直销等营销模式的变化,使规范传统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定难以适用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消保条例》以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职责,加强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并体现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李柏云说。

  加强国家保护力度 增强法条可操作性

  “再度修订《消保条例》是四川消费维权法制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其修订不仅事关全省8700多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将对推动四川民主法制建设乃至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李柏云说。

  据李柏云介绍,此次修订《消保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修订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当前消费面扩大的情况变化,明确经营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针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修订的主要原则是,加强经营者自律的责任和国家保护的力度;细化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增加社会强烈要求以及现实需要保护的商品消费、服务消费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组织的职责。

  近半数法条涉及如何解决消费争议问题

  据介绍,《修订草案》共有69条内容,其中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如何解决争议问题的条文就达33条。李柏云就此解释说,《消保条例》是专门针对消费者弱势地位、保护其合法权利而制定的,《修订草案》制定这33个条文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使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致,让双方不通过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程序就能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降低争议成本、节约社会资源,“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和提高消费者的信心,有利于营造放心和谐的消费氛围。”据了解,《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消费领域主要行业的经营者的义务,以法规的形式扩大了“三包”范围,将部分医疗服务纠纷及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纠纷纳入了调整范畴。

  《修订草案》一旦通过,新的《消保条例》是否会存在法律适用的难题?李柏云在回答这一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时说:“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特别对相关的专门法、行业管理职责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注意不与其冲突,尽量不重复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强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因此消费者不必担心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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